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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以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向法院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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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吴月琴律师团队王建英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找到很多基于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真实案例。那么,对于这些以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怎么判的呢?笔者从诸多案例中选取了一部分进行了研究,发现法院一般会做出四类判决:

一、

判决卖方赔偿

1)卖方无法举证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判决卖方赔偿的案例中,很多都是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该法条规定销售者应举证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如深圳市龙岗区光旺干货批发商行、彭××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粤民申号)中,虽然产品为正规渠道进货,但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卖方被认定为无法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2)不是普通食品原料,也不是新食品原料、不是食药同源物品①如原告王××与被告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湘民初号)中涉案产品中使用的原料“东革阿里”,既不是普通食品原料,不是新食品原料,也不是食药同源物品而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条索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芥子、*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熟地*、鳖甲。

②刘某1与安徽创达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宁民初号)中果酒中加入“樱花”和“金箔”,“樱花”尚未在我国经批准为新资源食品原料,亦未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目录》。“金箔”根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答复,“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3)卖方被诉之后未出庭,放弃诉讼权利如梁某洲与深圳市某贸易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粤民初号)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及答辩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涉案产品外包装没有相应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卖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因而被判决赔偿。因卖方未出庭放弃诉讼权利而判决卖方赔偿的案例还有李××、西安市雁塔区吴浩楠日用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桂05民终号)、崔晓林、代海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豫民申5号)。4)卖方主张商品不是他们卖的,主张他们是代购,买方是职业打假人,但卖方均未举证证明,如大连新世纪隆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庄××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沪01民终号)。5)卖方提示买受人商品无中文标签,且品质、健康、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项目标准与我国大陆地区标准可能有所不同等事实,被认定为主观上明知进口食品的销售要求,属于明知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如应××与浏阳市枨冲镇小屁妞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浙民初号)。6)卖方在网络店铺中销售的进口化妆品、食品未依法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相应销售页面中也无针对是否备案的描述,被认定为卖方故意隐瞒了这一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如仲××、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浙04民终号)。7)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作为进口商品,若是食品依然适用《食品安全法》,需要遵守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如深圳文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吉01民终号)。在香××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04民终号)中,因案涉商品辅酶Q10的含量为每颗mg,推荐用量为每日一颗,即案涉商品的推荐食用量已超过《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号):“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的规定的上限,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8)从香港购入的产品,因香港制造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到,保健食品中无“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声明标注,在涉案商品标签及说明书中,也未载明食品的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卖方未到庭参加诉讼,不提供涉案食品合法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放弃诉讼权利,被判决赔偿。如张××与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鄂民初号)。

9)食品中加入“海马”,年版《中国药典》中载明“海马”为中药材管理的药品,依据“卫法监发()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海马”没有列入其中,不在药食同源范围内,因而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赔偿。如张××与常宁市博商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鄂民初64号)。

10)未提供有效的涉案产品检验检疫证明,被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如重庆和佛静农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渝05民终号),蒋×与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沪01民终号)。同样在李××与深圳俊丰盛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川01民终号)中,卖方未举证证明该进口食品系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合法入境食品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取得我国药品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被认定为普通食品,而当归、白芍和熟地*未被列入食药同源物品名单中,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上述药品,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翁××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君达恒通进出口贸易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粤民初号)。12)卖方在审理中提供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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